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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发明专利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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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发明专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番发〔2007〕14号),鼓励企业增强专利意识,加快推进发明专利的实施,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审核企业对区财政关于发明专利资金补贴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有1项以上(含1项)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并有能单独反映在生产、销售、盈利情况中的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有效并且不存在专利纠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资金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发明专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企业不是专利权人的,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该专利产品有关生产、销售和税收等情况,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资料;
  (五)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为鼓励和协助企业申报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区财政对在本区注册和登记纳税的企业给予发明专利资金补贴。补贴方式如下:
  (一)对获得并实施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生产包含发明专利的产品,每项一次性补助5fun88乐天使官网元。
  (二)对国家、省、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参照《广州市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番府〔2006〕36号)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 发明专利资金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7月。企业按上述要求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在8月将年度资金补贴的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于10月实行集中支付。
  第七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资金补贴要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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