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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46年商标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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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禁令、执行、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
  (一)司法管辖权、禁令的送达
  享有受理与本法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权依照衡平法的原则并且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期限内颁发禁令,以避免注册人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标志后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任何禁令均可规定在禁令送达被告后三十天内或法院允许的宽限期内,被告应向法院提出附有宣誓的书面报告,详细陈述被告执行禁令的方式和形式,并抄送原告。美国任何地区法院审理后颁发的禁令,在通知被告之后,还可寄送美国其他地区受禁令约束的当事人;禁令应有效地执行,对于藐视法院者可以依法惩罚,该程序也可以由颁发禁令的法院或任何对被告享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地区法院予以执行。
  (二)法院判决文件认证副本的转送
  上述法院根据本法的规定对执行禁令享有同颁发禁令法院完全相同的司法管辖权。按照被申请执行禁令法院的要求颁发禁令法院的书记员或法官应立即将颁发禁令的所有文件经过认证的副本转给上述法院。
  (三)给专利与商标局长的诉讼通知
  在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产生的诉讼提出后一个月内,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诉讼涉及的商标注册编号书面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如果由于修改、答复或请求诉讼中又包括了其他注册,书记员也应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案件如经判决、上诉或法院颁发了命令,书记员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专利与商标局长在接到通知后,有责任将该通知归入有关注册档案并且在有关注册文件上注明。
  (四)使用假冒标志产生的民事诉讼
  (1)
  (A)如果一项民事诉讼是根据本法第32条第一款(一)项或是由于违反了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而产生,其中包括在销售、提供销售或者在物品批发或服务过程中使用某件假冒标志,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面请求,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颁发命令,规定没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假冒标志,以及制造上述假冒标志的工具,并且应对违法过程中的制造、销售以及收据情况作出实证记录。
  (B)本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假冒标志”是指:
  ①一件已注册标志的伪造品,该注册标志是根据主要注册程序已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进行了注册;被用于已销售或提供销售以及已批发的物品或服务中并且该标志仍在使用;假冒标志的成立与诉讼中救济请求的承受方是否知道该标志已注册无关;
  ②一种具有欺骗性的标示,它与根据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可以取得司法补救的标示相同或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然而,“假冒标志”并不包括下述使用于物品和服务的标志或标示,即在制造或生产之时,制造者或生产者已经取得了有权使用该标志或标示的权利所有人的许可,根据规定将该标志或标示用于某种物品或服务。
  (2)只有当单方面请求人将请求书合理地通知诉讼请求司法地区内的美国政府律师后,法院才有权依据本款受理该请求。如果由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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