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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商标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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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废除〕
  第八条 〔权利的移转〕
  (一)由商标的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而生的权利,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转让给第三者。此项权利转让与他人时,要同时将与商标有关的企业或企业之一部分转让。任何以他种形式转让的约定无效。权利承继人向专利局证明其承继后,专利局应依承继人的请求将转让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请求时应按收费表缴纳费用;不缴纳时,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转让未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权利承继人不得主张由商标注册所生的权利。
  (三)专利局应送达给商标所有人的命令和决定应送给在注册簿内注册为所有人的人。如注册簿上注册所有人已死亡,专利局可以自行决定,或者视为已送达生效,或者调查继承人以便送达。
  第九条 〔保护期〕
  (一)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十年。
  (二)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十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九年后,或者对于保护期已经续展的商标,自最后一次续展满九年后,按收费表规定缴纳续展费,并对要求继续保护的每类或每小类缴纳分类费后,续展才发生效力。如此项费用在保护期满后两个月内尚未缴付时,应按收费表缴付迟纳金。两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专利局应即通知商标所有人,如上述费用与迟纳金在保护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不缴纳,或者在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如此期间较保护期满后六个月为迟时)仍不缴纳,该商标即予以注销。
  (三)商标所有人如证明其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续展费时,专利局可依其请求延期发出通知。专利局可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然后准许延期发出通知。如分期缴纳的费用有一次不按时缴纳时,专利局应即通知商标所有人,在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如不缴清余款,即将商标予以注销。
  (四)商标所有人并未请求暂缓发出通知,而能证明其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费时,如能在通知送达后十四天内提出请求,并且其原先未能缴费确有理由,即使在通知送达后,仍可推迟其缴纳费用和迟纳金的日期。也可在缴纳部分费用后准许推迟。推迟缴纳的费用如未按时缴纳,专利局可以重发催付全部欠款的通知。第二次通知送达后,不得再行推迟。
  (五)根据请求延期发出的通知〔第(三)款〕或已经推迟后重发的通知〔第(四)款〕,至迟应在付款到期后两年内发出。若商标是因未付欠费而注销,已付之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条 〔依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注销商标〕
  (一)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随时可以把商标从注册簿上注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局依职权注销商标:
  (1)保护期届满后,没有进行保护期的续展(第九条);
  (2)商标注册应予驳回。第三者因此项原因而提请注销商标,须按收费表规定缴费;若注销申请是合法的,可退回这笔费用或由商标所有人偿付;如不缴费,注销申请视为未提出。
  (三)商标按上述第(二)款第(2)项应予注销时,专利局应预先通知所有人。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所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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