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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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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实质条款

  第三条 商标的国际注册簿

  (一)国际局依照本条约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商标国际注册簿上办理商标注册。

  (二)国际注册应根据国际申请办理。

  第四条 提出国际申请和享有国际注册的权利

  (一)(1)任一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都可以提出国际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

  (2)如申请人为数人,必须该数人都是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时,才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3)国际注册所有人有数人时,必须该数人都是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时,才有权享有国际注册。

  (二)(1)下述自然人视为一个缔约国的居民:

  1.根据该国本国法为该国居民者,或

  2.在该国有真实的工商业营业所者。

  (2)按照一个缔约国本国法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视为该国国民。

  (三)(1)在一个缔约国有真实的工商业营业所的法人视为该国居民。

  (2)按照一个缔约国本国法组成的法人视为该国国民。

  (四)如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国和国籍所属国不同,而其中只有一个是缔约国,则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仅对该国适用。

  (五)按照缔约国本国法,不是法人的自然人协会或法人,只要按第(三 )款为该国居民或国民,就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

  (六)(1)缔约国本国法可以规定,既是该国居民又是该国国民的申请人要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在当时就以其名义至少为该商标就该国际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向该国申请国家注册。

  (2)如在提出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已以其名义就上述商品、服务在该国取得了该商标的国家注册、本款第(1)项即不适用。

  第五条 国际申请

  (一)(1)国际申请应依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申请是依照本条约提出的说明;

  2.关于申请人的身份、住所、国籍和通讯处的说明;

  3.商标图样;

  4.商品、服务清单,其品种、项目必须按照国际分类表归类,必须是可了解的,一种或一项只能属于一类,并尽可能属于该分类表商品、服务字母顺序表中的一类;

  5.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定国的名称;

  6.关于本条约所规定的商标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在指定国的效力,是与国家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同还是与区域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同的说明;

  7.关于本条约所规定的商标要在指定国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2)国际申请可以包含一项施行细则所规定的声明,要求以前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申请的优先权。此外,国际申请还可以包括本条约其他条款和施行细则所规定的某些附加说明。

  (3)国际申请应用规定的文字和格式,按照施行细则的规定签字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二)国际申请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三)(1)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本国法仍可规定该国居民的国际申请可以经由该国国家主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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