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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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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国际局

  (一)国际局的职责如下:

  (1)办理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特别是根据本条约或由大会专门交给它的任务;

  (2)为修订会议、大会及其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同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任何会议提供秘书处。

  (二)总干事是本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同盟。

  (三)总干事可召集由大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处理与本同盟有关的一切事项的其他会议。

  (四)(1)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任何一名职员可参加大会、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同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会议,但无表决权。

  (2)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职员,是大会、委员会、工作组以及前项中提到的其他会议的当然秘书。

  (五)(1)总干事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会议。

  (2)总干事可以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商量上述筹备工作。

  (3)总干事和他指定的人员可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职员,是任何修订会议的当然秘书。

  (六)施行细则可明确规定各国主管机关为协助国际局执行贯彻本条约的任务应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财务

  (一)(1)本同盟应有预算。

  (2)本同盟的预算中应包括本同盟自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同盟的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凡并非完全是本同盟的开支,而是也与本组织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系的开支,应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此项共同开支中担负的份额应按本同盟同其关系的大小的比例定之。

  (二)制订本同盟预算应适当考虑与受本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三)本同盟预算中经费来源如下:

  (1)国际局办理与本同盟有关的服务事项所收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2)国际局关于本同盟的刊物的售款或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四)(1)国际局收费数目和刊物售价,应根据在正常情况下足够支付国际局执行本条约的开支来规定。

  (2)如在一个新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还没有通过,则按照财务规则的规定,仍保持前一年的预算水平。如果收入多于支出,其余额应记入储备金。

  (五)(1)本同盟设一笔工作基金,由各缔约国分担。如这笔基金不够用,大会应安排增加。如这笔基金中有一部分不再需要,应予退还。

  (2)每个缔约国对这笔基金初次交付的金额或它所分担的一份的数目,应以在国际申请总数中估计它的居民提出者可能占多少为比例。各缔约国在基金中的分担额可由大会随时加以修正,使之与各国居民在第一次付款或上次修正以后实际提出的国际申请数相当。

  (3)缴款的比例和时限,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以后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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