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网 » 专利频道 » 商标 » 正文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1

废物利用 - 科技小发明 - 小制作 - 手工制作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1
第127条 异议处
  1.异议处负责对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异议作出决定。
  2.异议处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应是法律专家。第128条 商标管理和法律处
  1.商标管理和法律处应负责对本条例所规定的不属于审查员、异议处或撤销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作出决定,尤其应对有关共同体商标登记的事宜作出决定。
  2.它还应负责对第89条所指的专业代表名单进行存档。
  3.该处的决定应由一名成员作出。第129条 撤销处
  1.撤销处应负责对有关要求撤销共同体商标或宣布其无效的申请作出决定。
  2.撤销处应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中至少一人是法律专家。第130条 上诉委员会
  1.上诉委员会应负责对审查员、异议处、商标管理和法律处以及撤销处的决定提起的上诉作出决定。
  2.上诉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是法律专家。第131条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1.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委员长,应根据第120条所规定的聘任协调局局长的程序聘任,任期五年。他们在任期内不可解聘,除非有重要的解聘理由和法律根据聘任他们的机构的申请作出解聘判决。他们的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2.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应是独立的。他们在作出决定时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
  3.上诉委员会成员不可以由审查员、异议处成员、商标管理和法律处成员或撤销处成员兼任。第132条 回避和反对
  1.审查员和协调局内所设的各处成员或上诉委员会成员与诉讼案有个人利害关系的,或者他们原先曾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以参与该诉讼案的审理。异议处三名成员中的二人不应参与过审查申请工作,撤销处成员曾参与注册或异议诉讼的终局决定的,不可以参与该诉讼案的审理。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曾参与提起上诉的决定的,不可以参与该上诉案的审理。
  2.一个处的成员或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因第一款所提的其中一项原因,认为自己不应该诉讼案审理的,他应通知本处或上诉委员会。
  3.审查员和各处或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因有第1款所提的一项原因或被怀疑不公正的,任何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当事人明知反对理由而采取程序性步骤的,反对意见不应予以接受。任何反对意见都不可以以审查员或成员的国籍为由提出。
  4.各处及上诉委员会应对第2款和第3款提到的情况作出决定,有关成员不得参加。为此,回避或被反对的成员应由其在该处或上诉委员会的候补人员代替。第五节 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133条 预算委员会
  1.协调局附设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行使本节和第39条第4款赋予的权力。
  2.第121条第6款、第122条、第123条和第124条第1款至第4款、第6款和第7款,作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预算委员会。
  3.预算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成员国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但是,第39条第4款、第135条第3款和第138条授权预算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要求经 3/4的多数成员

专利交易 发明合作 商标交易

本周热门

本月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