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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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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概述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conflicts between intellectual rights)实质上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部分中也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客体不同主体都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客体不同主体都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冲突。因此其必然与普通的侵权、违约行为有所区分。因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违约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起码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实质上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只须考虑形式上是否合法。其应当包括善意与恶意造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中的“商标”、“商号”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者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权利,商标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商号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商号权。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商号权是商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定义条款将知识产权范围定义为“包括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保护企业商号更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已然建立,但学者对商号的概念仍存在分歧,商号权仍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商号的外延上。例如,有学者认为,商号又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是经营者(商号)所经营的企业的名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均为商号。[5]另一些学者认为,商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标志,也是不同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表现形式,商号只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如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只有“大众”属于商号。[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也分别认可了这一见解。前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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