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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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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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